一個范蘭欽,再次引爆言論自由的口水戰,究竟噴口水的雙方人馬,瞭不瞭解言論自由呢?
一般來說,世界各國的憲法不管是不是玩真的,都會對人民言論自由權的保障有明文規定,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:「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。」為了因應未來我國考試院可能隨時在國家考試中,突襲性加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,以示對祖國的忠誠對公務員國際觀的要求,即日起談到憲法都會找一下對岸的條文來當例子,而且還要很有心的使用簡體字;我真是深具國際觀啊,喔呴呴呴~
中國憲法是玩假的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,不過看到這條文還是令人忍不住發笑,目前該國的狀況好像條文裡的六項自由權沒有一項有落實,我想偉大的祖國絕不是侵害人民權利,關鍵大概在於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」這幾個字,很可能對岸目前是處於只有人民沒有公民的狀態,所以沒人享有上述六項自由。
回過頭來看一下本區憲法我國憲法:「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」
年輕一點的台灣人、記性不太好的老台灣人、高級XX人...等,大概對這條沒什麼懷疑過,以為從民國卅六年行憲以來,中華民國轄下人民就享有完全言論自由,以為一直以來上電視幹角總統都是很自然的事情,以為只要在路邊「聽說」,就可以講某某人如何如何...事實上,言論自由是靠許多人流血流汗爭取而來的,最著名的莫過於,自焚殉道的鄭南榕先生。
二十年前,因為鄭南榕在他所創辦的雜誌上刊登了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,而被法院以涉嫌叛亂發傳票,就在警方包圍雜誌社時,選擇以最痛苦的方式-自焚,做最後的抗議,捍衛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;立場相左的人,大凡對此感到相當不以為然,然而或許我們不能武斷的說,就是這把火燒出了整個言論自由的開放,但如今我們所享受的高度言論自由權,鄭先生的自焚絕對有相當程度的貢獻。
畢竟這年頭,連五星旗都可以公然扛上街頭站在警察旁邊,刊登憲法草案哪有得比!然而許多台灣人如今享受著前人努力的成果,卻以鄙夷的眼光對著當年的抗爭者,以推崇的心情對著那時的掌權者,以低賤的姿態倒貼著一直以來的敵對者;在鄭先生殉道二十週年的今日,看來倍感諷刺。
自由,不是天上掉下來,也不會是政府德政,是許多人犧牲奉獻爭取而來的!
我想大家都唸過這一句:自由以不妨礙他人之自由為限。因此言論自由也不是完全沒有任何限制、可以愛批評誰就批評誰;我國刑法第27章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」(第309~314條),就對言論自由作了一些限制,例如不得公然侮辱他人、不得毀謗、不得損人信譽;民法則在第195條規定了侵害他人名譽信用者,必須對被侵權者的賠償。
◎言論自由的具體擴張
根據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09號:「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。」簡單來說,當某人涉嫌對他人有不實指控時,就算不能證明他的指控是事實,但只要證明他有所依據,且該依據足以使人相信時,就不能課以毀謗罪責,也就是被批評者必須能證明批評者是惡意的,批評者才成立毀謗罪;這就是美國法中有名的真實惡意原則。
除了大法官揭示的真實惡意原則外,我國刑法對於妨礙名譽信用也訂有排除條款-第311條:「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。」
在上述四款之中,最常見於媒體的應該是第三項「可受公評之事」;藉由本款規定再配合大法官-「有相當理由確信」-的擴張解釋,造就了今日我國眾多政論媒體中,名嘴說話免負責任特殊現象;包括截至目前為止仍然未曾露面的奇美小護士、官邸中的超大秘密金庫、區長愛吃巧克力...等等,由於議題本身是可受公評之事,且說話的人往往可以舉證他的消息來源使其確信(連路邊聽來的都可以,真是太神奇了!),因此名嘴可以繼續靠著天花亂墜說故事的能力賺通告費,反正苦主通常告不贏。
據此,我國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程度,可說是相當完備了;聽說我國的言論自由度在亞洲排第二,僅次於日本,雖然仍然有進步的空間,但至少好過於那個「亂說話」、「亂寫文章」的人就會無故消失的偉大年代。
◎言論自由的無形限縮
回到范蘭欽。那,如果言論自由獲得充分保障,郭冠英為何被迫下台?
有時候,雖然原則上人人享有同樣的言論自由,但實際上會因為身分地位,而使某些人的言論受到約束,例如總統的言論、政務官的言論。當總統說出「太平洋沒加蓋」這種挑釁意謂濃厚的話語時,即便這是事實陳述、沒有踩踏到言論自由的邊界,仍然會遭到輿論攻擊;當總統家人受不了記者幾近瘋狂的跟監式採訪時,上演了潑婦罵街的戲碼,儘管他的言論符合刑法311條第1款「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」的規定,仍然會被媒體放大再放大的去檢討與批判;當經濟部長備詢時說出「股市兩萬點是笑話」「633是口號」,儘管他是認真的,但就會有立委要求他下台負政治責任;當某地方官員脫口說出「外省人來太多,導致日本時代排水系統不堪負荷」,這種挑動族群議題的內容當然會遭致民代、輿論的抨擊,只好辭職下台以示負責。
這些人都在法律上享有言論自由,但實際上卻都享受不到,礙於他們的身分而使得說話的內容受到無形的限制。於是乎,一個領取國家優渥薪餉的官員,如果發言辱罵國民、質疑國家主權,沒被發現當然就算了,一旦被發現,就算他的內容沒有跨越言論自由的邊界,依然會被那道無形的限制線所拘束,因此遭到停職處分,也就沒什麼好奇怪的了,如果堅持不下台,反而顯得臉皮厚、眷戀官位。
依稀記得范蘭欽事件喧騰之時,有許多人跳出來捍衛郭冠英的言論自由,包括一位選過總統的李大師,也出來批評新聞局作法不當,「害得郭冠英這個小老弟幾百萬退休金沒了」,又說「馬英九真是個小孬孬」...
我想這些人大概沒搞清楚,郭冠英之所以遭到處分,除了上述的「無形限制」外,更因為受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的拘束:「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,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」,由於他所發表的言論內容已經充分展露出,作者本人對於國家欠缺忠誠,且品德恐怕不太優良,作為駐外單位的新聞組長已經不適任,所以遭到停職處分;不適任,就是這個人已經不適合待在這個位子上了,並不是說他犯了民法、刑法條文,這跟言論自由一點關係都沒有。
試想,如果聯電的業務員,匿名在網站上發表「台積電的品質比聯電好多了」、「聯電是鬼公司」的文章,一旦聯電經營者知道,豈有不將之革職的可能性?革職並不是因為老闆不高興公司被罵,重點在於這個對公司缺乏忠誠度的業務,根本就不可能會認真拉生意,甚至還介紹客戶去和敵對公司交易,這會對公司造成莫大的損失與傷害,所以應該要革職。
同理可證,領國家薪水的駐外新聞組長,如果對國家都不認同了,想必不可能認真維持國家形象、促進對外關係,甚至還可能成為敵國利用的棋子,如此一來國家利益勢必遭逢嚴重損害;停職,也是剛好而已。
言論自由雖受到保障,但不代表毫無限制,當言論自由侵害到他人或國家之權利時,就不再是受到絕對保護的對象。
或許,或許有一天,我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,會進步到可以接受領著國家薪水的公務員,公然發表言論批評國家國民、支持敵國,在那一天來到之前,還請有志者先提起公務人員任用法的違憲審查,不然就請公務員大軍乖乖的假裝效忠國家服務人民吧!
2009年4月3日星期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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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談言論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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